榮民喪葬津貼

申請就養喪補費所需資料
 
一、對象
公費安養榮民
(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)。
 
二、申請人
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
執行人、家屬、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。
 
三、承辦單位
(一)安養內住之榮民(各榮家)。
(二)安養外住之榮民(各縣.市榮民服務處)。
 
四、檢附申請資料
(一)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。
(二)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。
但受理機構得連結內政部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,免附。
 
五、申請期限
請於死亡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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